韓康伯與謝玄亦無深好。玄北征後,巷議疑其不振。康伯曰:“此人好名,必能戰。”玄聞之甚忿,常於眾中厲色曰:“丈夫提千兵,入死地,以事君親故發,不得復雲為名。”
庾太尉少為王眉子所知。庾過江,嘆王曰:“庇其宇下,使人忘寒暑。”
叔孙武叔之母死,既小敛,举者出户,出户袒,且投其冠括发。子游曰:“知礼。”扶君,卜人师扶右,射人师扶左;君薨以是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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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廢海西公時,王元琳問桓元子:“箕子、比幹,跡異心同,不審明公孰是孰非?”曰:“仁稱不異,寧為管仲。”
故朝觐之礼,所以明君臣之义也。聘问之礼,所以使诸侯相尊敬也。丧祭之礼,所以明臣子之恩也。乡饮酒之礼,所以明长幼之序也。昏姻之礼,所以明男女之别也。夫礼,禁乱之所由生,犹坊止水之所自来也。故以旧坊为无所用而坏之者,必有水败;以旧礼为无所用而去之者,必有乱患。故昏姻之礼废,则夫妇之道苦,而淫辟之罪多矣。乡饮酒之礼废,则长幼之序失,而争斗之狱繁矣。丧祭之礼废,则臣子之恩薄,而倍死忘生者众矣。聘觐之礼废,则君臣之位失,诸侯之行恶,而倍畔侵陵之败起矣。
君之丧: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殡,授大夫世妇杖。子、大夫寝门之外杖,寝门之内辑之;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,即位则使人执之。子有王命则去杖,国君之命则辑杖,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则辑杖,于大夫所则杖。大夫之丧:三日之朝既殡,主人主妇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则去杖,大夫之命则辑杖;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,为世妇之命授人杖。士之丧:二日而殡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妇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殡则杖,哭柩则辑杖。弃杖者,断而弃之于隐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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