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之丧,诸达官之长,杖。
〔祭有十伦〕铺筵设同几,为依神也;诏祝于室,而出于祊,此交神明之道也。君迎牲而不迎尸,别嫌也。尸在庙门外,则疑于臣,在庙中则全于君;君在庙门外则疑于君,入庙门则全于臣、全于子。是故,不出者,明君臣之义也。夫祭之道,孙为王父尸。所使为尸者,于祭者子行也;父北面而事之,所以明子事父之道也。此父子之伦也。尸饮五,君洗玉爵献卿;尸饮七,以瑶爵献大夫;尸饮九,以散爵献士及群有司,皆以齿。明尊卑之等也。
簡文作撫軍時,嘗與桓宣武俱入朝,更相讓在前。宣武不得已而先之,因曰:“伯也執殳,為王前驅。”簡文曰:“所謂‘無小無大,從公於邁’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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丧事,欲其纵纵尔;吉事,欲其折折尔。故丧事虽遽,不陵节;吉事虽止,不怠。故骚骚尔则野,鼎鼎尔则小人。
佛經以為袪練神明,則聖人可致。簡文雲:“不知便可登峰造極不?然陶練之功,尚不可誣。”
杜桥之母之丧,宫中无相,以为沽也。夫子曰:“始死,羔裘玄冠者,易之而已。”羔裘玄冠,夫子不以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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