卒哭而讳。王父母兄弟,世父叔父,姑姊妹。子与父同讳。母之讳,宫中讳。妻之讳,不举诸其侧;与从祖昆弟同名则讳。以丧冠者,虽三年之丧,可也。既冠于次,入哭踊,三者三,乃出。大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。父,小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,可以取妇。己虽小功,既卒哭,可以冠,取妻;下殇之小功,则不可。凡弁绖,其衰侈袂。
有往來者雲:庾公有東下意。或謂王公:“可潛稍嚴,以備不虞。”王公曰:“我與元規雖俱王臣,本懷布衣之好。若其欲來,吾角巾徑還烏衣,何所稍嚴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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諸葛令、王丞相共爭姓族先後,王曰:“何不言葛、王,而雲王、葛?”令曰:“譬言驢馬,不言馬驢,驢寧勝馬邪?”
王脩齡嘗在東山甚貧乏。陶胡奴為烏程令,送壹船米遺之,卻不肯取。直答語“王脩齡若饑,自當就謝仁祖索食,不須陶胡奴米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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