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期之丧,三年也;期之丧,二年也。九月七月之丧,三时也;五月之丧,二时也;三月之丧,一时也。故期而祭,礼也;期而除丧,道也。祭不为除丧也。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,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。大功者主人之丧,有三年者,则必为之再祭。朋友,虞祔而已。士妾有子,而为之缌,无子则已。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,而父税丧,己则否。降而在缌小功者,则税之。为君之父母、妻、长子,君已除丧而后闻丧,则不税。近臣,君服斯服矣;其余,从而服,不从而税。君虽未知丧,臣服已。
仲尼曰:“君子中庸,小人反中庸,君子之中庸也,君子而时中;小人之中庸也,小人而无忌惮也。”
父母之丧,将祭,而昆弟死;既殡而祭。如同宫,则虽臣妾,葬而后祭。祭,主人之升降散等,执事者亦散等。虽虞附亦然。自诸侯达诸士,小祥之祭,主人之酢也哜之;众宾兄弟,则皆啐之。大祥:主人啐之,众宾兄弟皆饮之,可也。凡侍祭丧者,告宾祭荐而不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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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佛大嘆言:“三日不飲酒,覺形神不復相親。”
後來年少,多有道深公者。深公謂曰:“黃吻年少,勿為評論宿士。昔嘗與元明二帝、王庾二公周旋。”
桓公既廢海西,立簡文,侍中謝公見桓公拜。桓驚笑曰:“安石,卿何事至爾?”謝曰:“未有君拜於前,臣立於後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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