子言之曰:“为上易事也,为下易知也,则刑不烦矣。”子曰:“好贤如《缁衣》,恶恶如《巷伯》,则爵不渎而民作愿,刑不试而民咸服。大雅曰:‘仪刑文王,万国作孚。’”子曰:“夫民,教之以德,齐之以礼,则民有格心;教之以政,齐之以刑,则民有遁心。故君民者,子以爱之,则民亲之;信以结之,则民不倍;恭以莅之,则民有孙心。《甫刑》曰:‘苗民罪用命,制以刑,惟作五虐之刑曰法。是以民有恶德,而遂绝其世也。’”
斩衰,括发以麻;为母,括发以麻,免而以布。齐衰,恶笄以终丧。男子冠而妇人笄,男子免而妇人髽。其义:为男子则免,为妇人则髽。苴杖,竹也;削杖,桐也。祖父卒,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。为父母,长子稽颡。大夫吊之,虽缌必稽颡。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,其余则否。男主必使同姓,妇主必使异姓。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。亲亲,以三为五,以五为九。上杀,下杀,旁杀,而亲毕矣。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,以其祖配之,而立四庙。庶子王,亦如之。别子为祖,继别为宗,继祢者为小宗。有五世而迁之宗,其继高祖者也。是故,祖迁于上,宗易于下。尊祖故敬宗,敬宗所以尊祖祢也。庶子不祭祖者,明其宗也。庶子不为长子斩,不继祖与祢故也。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,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。庶子不祭祢者,明其宗也。亲亲尊尊长长,男女之有别,人道之大者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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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问曰:“杖者以何为也?”曰:孝子丧亲,哭泣无数,服勤三年,身病体羸,以杖扶病也。则父在不敢杖矣,尊者在故也;堂上不杖,辟尊者之处也;堂上不趋,示不遽也。此孝子之志也,人情之实也,礼义之经也,非从天降也,非从地出也,人情而已矣。
凡讣于其君,曰:“君之臣某死”;父母、妻、长子,曰:“君之臣某之某死”。君讣于他国之君,曰:“寡君不禄,敢告于执事。”;夫人,曰:“寡小君不禄。”;大子之丧,曰:“寡君之适子某死。”大夫讣于同国:适者,曰:“某不禄”;讣于士,亦曰:“某不禄”;讣于他国之君,曰:“君之外臣寡大夫某死”,讣于适者,曰:“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禄,使某实。”讣于士,亦曰:“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禄,使某实。”士讣于同国大夫,曰:“某死”,讣于士,亦曰:“某死”;讣于他国之君,曰:“君之外臣某死”,讣于大夫,曰:“吾子之外私某死”,讣于士,亦曰:“吾子之外私某死”。大夫次于公馆以终丧,士练而归。士次于公馆,大夫居庐,士居垩室。大夫为其父母兄弟之未为大夫者之丧,服如士服。士为其父母兄弟之为大夫者之丧,服如士服。大夫之适子,服大夫之服。大夫之庶子为大夫,则为其父母服大夫服;其位,与未为大夫者齿。士之子为大夫,则其父母弗能主也,使其子主之。无子,则为之置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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